李某出生后由母亲抚养成人,生父未尽抚养义务。去年10月,年过六旬的生父起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李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。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每月支付生父赡养费500元。对此,李某不服上诉,请求改判驳回生父全部诉讼请求,理由是她是生父“强奸行为”所生,生父从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等。

近日,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湖北恩施州中院二审判决:驳回李某上诉,维持其每月支付父亲廖某500元赡养费的一审判决。

廖某现年64岁,去年10月,他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李某每月向他支付赡养费1500元。一审法院认定,廖某与李某的母亲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,1998年3月共同生育李某,李某出生后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。2010年5月,李某母亲在旁人劝说下与廖某登记结婚,两人此后未有共同生活,李某仍与母亲共同生活,由母亲单独抚养成人。

2018年3月15日,廖某与李某母亲离婚。双方离婚协议约定,女儿李某完成学业前所需费用由女方承担,“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,因女儿出生后直至成人均由女方一人独立抚养,男方未尽抚养义务,故日后男方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”。庭审中,廖某也自认未对李某尽到抚养义务。

因不服一审判决,李某提起上诉,请求改判驳回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她称,她系廖某“强奸行为”所生,双方仅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联系,廖某从未对她履行任何抚养义务等。

法院认定:李某“强奸所生”的主张无有效证据,且与母亲后续自愿和廖某结婚的事实矛盾;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,不能通过协议免除,也不以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,故判决李某需按月支付赡养费。

来源:三农频道、河南商报、红星新闻